高端骗局|医用口罩是如何玩成“资金池”的?
大家好,我是鹅师傅。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口罩成了稀罕玩意,现在包括药店在内的线下实体店可谓一“罩”难求!
毕竟是保命的家伙,不少人只好把希望寄托到网上,于是不少社交网络上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口罩卖家。
与此同时,围绕“口罩”的骗局也开始出现。有骗子看准大家急需口罩的心理,利用信息差敛集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大肆发国难财,实在是五行缺德,鹅师傅看了只想骂人。
根据鹅师傅了解,这段时间主要出现了四种“口罩骗局”,其中除了常见的卷款跑路型、以次充好型之外,还出现了口罩期货型和非法吸存型这两种堪称“口罩资金池”的高端玩法,尤其值得我们警惕。
那么,
这些“口罩骗局”的手法分别是什么?
“口罩资金池”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这些新型骗局会触犯哪些法律?
你可以在接下来的内容里找到答案。
01
从传统“口罩骗局”
到“口罩资金池”的升级
可能有人觉得,“口罩骗局”就是给了钱不发货。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蹭热点比公众号小编还快的骗子们,有好几种方式引你进坑。
简单来说,“口罩骗局”的思路也就两个关键点:
骗子目的:把买家的钱搞到手里,越多越好,越快越好;
圈钱借口:用预售、拼单等方式圈钱,再以各种理由延迟发货甚至拒绝发货。
但我们首先需要心知肚明的是:骗子们实际上没有口罩货源,或者说至少没有充足的货源。
那他们会如何把买家的钱快速、大量地圈到手里,形成资金池?
既然要形成资金池,就要吸引大量买家,为了防止买家之间形成防骗共识,骗子就必须打出一个收款和发货的时间差。
“预付款”、“拼单”都是非常好的噱头。不仅可以吸引众多买家和资金,还可以增加买家退款的难度,真是一举两得。
发起口罩采买链条后,利用口罩的稀缺性,加上拼单优惠等方式吸引人群。
起售数500个、1000个、2000个等等,都可以,怎么量大怎么来,因为这样才能让买家们拼单。
收钱了单还没拼上、拼上了跟工厂对接、工厂有变化、物流管控、海关限制、国家征用……这一切都是他们推迟交货的理由,反正钱到手了嘛。
形成资金池,后续怎样处理这笔钱,就是另一回事了。
1. 卷款跑路型
这是最禽兽的一种。钱到手了,删好友、拉黑、关店、删库跑路……带着买家的钱,人间蒸发了。
然后再也不见......
当然,骗子还有可能利用售卖口罩为由,收集买家的姓名、电话、收件地址等个人信息,转手卖给其他黑产。
妥妥的,属于最初级的违法犯罪行为。
2. 以次充好型
货还是要发的,但能不能有效防护,就是另一回事了。
有些骗子在某些网络平台上回收使用过的口罩,甚至违规生产口罩冒充合规的产品,用来发给消费者。
这种丧尽天良的行为,必然也是涉嫌违法犯罪的。
甚至,鹅师傅在朋友圈里看到,还有朋友买口罩等了两周终于收到货,一拆包裹,怎么变成了充电宝???
如果说上面这两种类型比较容易理解,那么下面这两种堪称“口罩资金盘”的新型骗局就更加狡猾猖獗。
下面轮到比较高端的玩法出场。
3. 口罩期货型
疫情总有过去的一天,口罩的价格也终将回落。
骗子先以高价或者正常价格预售口罩,承诺30天后发货。30天之后,如果疫情好转,口罩价格大幅回落,骗子再以低价采购发售。
如果疫情严峻,则原价退款。这一操作小算盘打得劈里啪啦响,只是可怜那些急用口罩的买家还在苦苦等待。
这种玩法类似期货,但在目前的形势下,已经严重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
4. 非法吸存型
如果说以上第一种行骗方式和口罩还沾点关系,那么这种行骗简直就是跨行业思维。
骗子一边佯称出售口罩,预收资金,形成资金池,一边利用资金池实行短期借贷。
整个过程中没有一个口罩参与,到了一定期限就谎称口罩供应链条出现问题,全额退款,其实是在借鸡生蛋。
以上第3、4种方式,尤其是第4种方式,都形成了“口罩资金盘”。
那么这些“口罩资金盘”会涉嫌触犯哪些法律法规?
在对这些骗局进行法律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口罩的性质。
02
医用口罩
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
虽然我们可以看到最近网络上冒出各类商家、人员,忙着做卖口罩的生意,但销售口罩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首先,不同种类的口罩,虽然形状相似,但是它们的性质却大不相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用口罩注册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09]755号)》、《关于加强医用口罩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09〕95号)》的规定:
医用口罩包括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和普通医用口罩(普通脱脂纱布口罩不作为医疗器械管理),这三种医用口罩作为医疗器械管理,都属于医疗器械分类中的“第二类医疗器械”。
其次,经营医疗器械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根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
答案很明确,出售口罩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也就是说,
口罩不是你想卖,想卖就能卖。
无资质 + 网上卖口罩 = 违法行为
03
“口罩资金盘”该如何认定
2020年2月6日,两高两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疫情期间的多种犯罪行为。
毫无疑问,卷款跑路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以次充好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或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那么,“口罩资金池”的骗局严重危害正常经营秩序,对社会和个人的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那么,他们该当何罪呢?
先说结论:
口罩期货型和非法吸存型,根据具体情节可能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 非法经营罪
考虑非法经营罪的前提,首先是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前置条件,那么《意见》中“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该如何理解呢。
对于口罩经营的行业准入,实际上2018年由国务院出台的《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已经明确。
如前所述,在网络平台上售卖口罩必须是依法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或者办理备案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因此,不具备经营资质而在网上出售口罩,构成“违反国家规定“。
此外,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口罩资金盘”的意图并非真实售卖,而是利用虚假价格手段诱使消费者进行购买,无疑也是违反了国家规定。
根据《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而在疫情期间高价预售口罩,哄抬口罩价格、等待口罩价格回落再采购发货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满足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客观形态,严重侵犯了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口罩期货型”和“非法吸存型”中,行为人均可能承诺一定形式给付回报。
此类骗局,行为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口罩)等方式给付回报,最终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2011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04
小心警惕,以防陷阱